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县委常委会对县委管理的干部任免,均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。
第三条 县委常委会讨论表决干部任免事项时,由县委书记主持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,才能进行投票表决。缺席的常委不能委托他人投票表决,也不另行投票表决。
第四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-2名、计票人若干名。票决时,监票人在县委常委中提名,计票人员由县委常委会从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。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。
第五条 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干部任免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公布提名的拟任免人选名单。
(二)介绍情况。县委组织部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方案,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推荐、考察情况,说明任免理由。
(三)审议。与会的县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进行讨论,发表个人意见。
审议时,与会人员与拟任免人选有亲属关系的,本人必须回避,待审议结束后,再参加投票表决。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,由会议主持人或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。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,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。暂缓表决的,县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议召开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。继续提名的,应当提交县委常委会表决。
(四)投票表决。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与会县委常委一人一票,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、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明确意见,但不得另提他人。
表决时,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数,表决有效;多于发出的表决票数,表决无效。是否重新投票表决,由县委常委会议决定。列席县委常委会的领导干部,在审议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,但不参加投票表决。
(五)计票。投票结束后,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。计票完毕,由监票人向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。
(六)形成决定。根据计票结果,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。以县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第六条 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,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。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,必须提交另一次常委会议表决。两次未获通过的,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。
第七条 县委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拟任免人选,必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。新提拔任职的干部,均需进行任前公示。公示期间,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,县委组织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。根据调查核实情况,由县委常委会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。
第八条 县委常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,不准泄露提名、讨论、投票等情况。在常委会投票表决过程中,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、拉票等非组织活动。对违反规定的,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《中共泾源县委全委会(常委会)对拟任职干部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》(泾党发〔2010〕34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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